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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訊息簡述:
作者: 梅八叉
新功能介紹- 出版社:威向
新功能介紹 - 出版日期:2012/06/19
- 語言:繁體中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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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超速16公里!他告贏撤單免罰1600 原來是警察站錯
相信不少人都有收過超速罰單的經驗!而高雄市一名徐姓駕駛,之前因超速16公里被開罰1600元!但他認為,員警測速取締的位置距離警告牌有些距離,要求撤銷罰單。最後法官認為,超過300公尺確實違反規定,警方舉發程序違法,網路熱銷特賣判予撤銷罰單。
判決指出,徐姓駕駛在去年(2018年)7月開車經鳳山區臨海路往北,限速50公里路段,他的時速卻達66公里,被高市警局交通大隊鳳山分隊測得超速16公里,逕行舉發,徐接到罰單後陳述不服,但交通局裁罰仍開出1600元罰單,並記違規點數1點。
徐提告,指當時員警取締測速時,距離警告牌超過300公尺,違反法定要「明顯標示」的距離。不過高市府交通局則稱,明顯標示距離,是指「警告牌」與「違規地點」的距離,所以徐被拍到超速的位置離警告牌204公尺,仍是超速違規要罰。
法官認為,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超速逕行舉發,「採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,於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明顯標示」,因此雖然徐男有超速事實,但警方,舉發程序違法,應予撤銷被告罰單。全案可上訴。
防黑心食品氾濫 應由廠商舉證無害
【台灣醒報記者王淯意台北報導】將工業級碳酸鎂添入胡椒粉內,食品業者竟可鑽法律漏洞、被判無罪!2013年彰化縣進興製粉廠在其胡椒粉與蒸肉粉等產品內添入碳酸鎂,經衛生局查獲,被驗出有超標的砷含量,使得民眾人心惶惶。後經1、2審法院認定,進興製粉廠所添加的碳酸鎂,竟屬衛福部表列的可食用食品添加物,因此被判無罪。
對於食安法律闕漏,消基會副秘書長徐則鈺表示,處弱勢的消費者在面對黑心食品時往往需自行負舉證責任,常求償無門;應該改由業者去證明其食品對人體無害,才可免於黑心食品業者鑽法律漏洞。
台灣食安問題層出不窮,從塑化劑風暴、頂新餿水油事件再到戴奧辛毒雞蛋,消基會譴責,台灣政府似乎沒有在公共衛生與食品安全製程與管理上學到教訓,現今食品安全在法律上的規範也未周全,以致台灣部分黑心食品業者能鑽取法律漏洞,形成業者間的模仿效應,逃避刑罰制裁,也使消費者權益健康受到損害。
消基會副董事長游開雄23日在記者會上,建議政府要追蹤化工廠生產的化學物質流向何方,並盡速列管具食安風險的化學物質,杜絕其流入食品製程內。他也表示,各縣市衛生局更應留意資本額較小的家族食品經營者,避免其成為食品業的治安死角。
以進興製粉廠的黑心胡椒粉案為例,消基會副秘書長徐則鈺指出,進興製粉廠使用的「碳酸鎂」在1、2審法院認定上是符合衛福部表列的食品添加物(用於吸濕、避免結塊),並未違反食安法第15條的「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」,因此未被判罪刑。
他進一步解釋,經最高法院認定後,進興製粉廠添加的碳酸鎂,其紙袋外包裝明確標示「禁止食用於食品、為工業使用」且經查其碳酸鎂的砷含量也超標,但最後仍礙於其未違反食安法第15條的「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」,僅就其規格不符,予以行政處罰。
徐則鈺表示,食藥署雖將碳酸鎂列正面表列的食品添加物,卻未特別區「工業用」或「食品用」,明明包裝上就顯示「禁止食用」,法院卻僅依文義上認定碳酸鎂是主管機關許可的食品添加物,而斷然做出判決結果。他以此為例,表示食藥署在食安法律上仍有漏洞,政府應明確禁止非可用於食品的添加物;而最高法院也明知其為「工業用碳酸鎂」,應尋找補助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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